第204章 外番(五)(3 / 3)
满四十五岁
士兵服役满三十年
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
战时伤残康复者
第三十三条 安置措施:
发放退役金
分配田地耕种
安排地方差事
优先录用为预备役教头
第三十四条 待遇保障:
服役满三十年,终身免徭役
服役未满三十年,免徭役五年
子女优先入社学
享受医疗优待
年节发放慰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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