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外番(五)(2 / 3)
残抚恤:因战致残者,终身领半饷
第十五条 休假制度:
每月休沐二日
服役满三年者,可申请排探亲假一月
婚丧嫁娶给予相应假期
第六章 训练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训练:
每日晨跑五里
弓弩射击百次
刀枪操练一个时辰
阵法演练一个时辰
第十七条 专项训练:
火器兵:每日实弹射击训练
骑兵:每日马术训练
水师:每月出海操练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
每月小考,考核武艺
每季大考,考核综合能力
年度总考,决定升迁去留
不合格者需加训,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
第七章 晋升与奖惩
第十九条 晋升途径:
年限晋升:服役满期,表现良好,考核通过
功绩晋升:立有军功,表现突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
口头嘉奖:表现优异者
物质奖励:立有微功者
记功授勋:立有军功者
特别提拔:战功卓着者
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
轻过:口头警告、额外劳役
中过:杖责、罚饷、降级
重过:鞭刑、囚禁、开除军籍
大过:依军法严惩,直至处斩
第八章 行为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为:
违抗军令
临阵脱逃
泄露军机
私通敌人
欺凌百姓
奸淫妇女
偷盗抢劫
聚众闹事
赌博酗酒
私斗伤人
第二十三条 特别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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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 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 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 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 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 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 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 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 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 退役条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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