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外番(五)(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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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抚恤:因战致残者,终身领半饷

第十五条 休假制度:

每月休沐二日

服役满三年者,可申请排探亲假一月

婚丧嫁娶给予相应假期

第六章 训练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训练:

每日晨跑五里

弓弩射击百次

刀枪操练一个时辰

阵法演练一个时辰

第十七条 专项训练:

火器兵:每日实弹射击训练

骑兵:每日马术训练

水师:每月出海操练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

每月小考,考核武艺

每季大考,考核综合能力

年度总考,决定升迁去留

不合格者需加训,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

第七章 晋升与奖惩

第十九条 晋升途径:

年限晋升:服役满期,表现良好,考核通过

功绩晋升:立有军功,表现突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

口头嘉奖:表现优异者

物质奖励:立有微功者

记功授勋:立有军功者

特别提拔:战功卓着者

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

轻过:口头警告、额外劳役

中过:杖责、罚饷、降级

重过:鞭刑、囚禁、开除军籍

大过:依军法严惩,直至处斩

第八章 行为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为:

违抗军令

临阵脱逃

泄露军机

私通敌人

欺凌百姓

奸淫妇女

偷盗抢劫

聚众闹事

赌博酗酒

私斗伤人

第二十三条 特别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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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 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 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 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 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 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 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 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 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 退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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