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历朝历代着名特务的机构(下)(2 / 4)
腹里地区的这几处枢密分院的设置主要是为应对与韩宋的战事。天佑元年(公元1354年),蒙元百万大军溃败于高邮张士诚,至龙凤元年(公元1355年),韩宋开始主动出击,大有直趋腹里之势,蒙元中央情急之前在卫辉、彰德、直沽等地置枢密分院,重重设防。第二年四月,又「以知枢密院事实理门分院济宁」,十一月,「河南陷,…又于沂州设分枢密院,以兵马指挥使司隶之」。枢密分院与行枢密院都是枢密院的分支机构,但也有不同之处,行枢密院的设置是为主动出击的「征伐之事」,而枢密分院更像是临时军事指挥中心,是为被动的防御而置。
明朝—锦衣卫
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四月十六日,前身是仪鸾司。
以官制完备为标志,锦衣卫的职权在明宪宗成化年间基本发展成熟,缉捕谳狱及城市管理是锦衣卫堂官的首要职掌,侍卫皇帝则居次要地位。北镇抚司官专理诏狱,锦衣卫各司房处理的案件以京师地区一般犯罪居多。中后期的堂官、镇抚司官主要由兵部推选,嘉靖中叶以后,文化与司法考试是选官必经之途,从而使文臣子孙掌握卫务,锦衣卫趋于文职化。讨论堂官、镇抚司官职掌、排序及其人选要求显示,明中后期锦衣卫的性质更接近于治安司法机构,是明中后期文治道路的典型个案。锦衣卫官职还兼有寄禄官的性质,大批带俸军官被安置进了锦衣卫及其他亲军卫所,世袭军职开始向世爵转化,而大量画师、工匠、翻译等特殊人才受到皇帝的赏识,却因为原有的官僚体系中没有对应的位置,于是这些人大多被安置进了接近皇帝的锦衣卫,文官群体也被纳入恩荫世袭锦衣卫的行列。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其属有御椅司、扇手司、擎盖司、旛幢司、斧钺司、銮舆司、驯马司等七司,秩皆正六品。御椅、扇手等七司执行的无疑是仪仗职能。这些司的成员依旧是校尉,校尉主要任务是「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按照明代的制度设计,卫之下都设有镇抚司,主管本卫司法工作,设从五品卫镇抚二员;千户所下设所镇抚二人,从六品。镇抚司之下设司狱司,主持本卫监狱的管理工作。锦衣卫作为亲军卫,虽然地位特殊,但同样设有镇抚司。锦衣卫出现在一个特殊时刻。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正月,胡惟庸案爆发,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先后卷入案中伏诛,御史台随即被撤销,作为御史台继承者的都察院在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十月才成立。锦衣卫成立的时候,中央司法机构只有刑部和五军断事司以及在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十一月才设置的大理寺和审刑司。
刑部等四机构可以审理的案件范围广泛,但唯独不包括官员谋反一类的大案。此时有权管官的机构只有察院,但察院所属监察御史只是负责监察的七品官,虽有揭发举报的职责,但没有审判权。此时追查胡惟庸余党的行动尚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中央机构中又没有专职的、可信赖的部门能独立处理此案,作为嫡系亲军卫,同时下属拥有完整司法部门的锦衣卫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可以说,锦衣卫介入卫外司法事务,是因其先天优势而在一个特殊时刻承担的额外工作,谈不上侵夺法司职权。镇抚司后来在职能上有所分化,直到成化十四年后,北镇抚司专理刑事,而南镇抚司职掌军匠诸事,形成了两个职事各异的平行机构。明廷为保证其审狱的独立性和保密性,北镇抚司治狱所得的供状,可以越过锦衣卫堂上官直接上达皇帝,这意味着北镇抚司在编制上虽隶属锦衣卫,实际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挂靠机构。以秘密侦缉为主要手段的锦衣卫监察职能从其诞生伊始就存在,但执行者仅限于行事校尉,且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锦衣监察与科道监察具有大体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约,共同组成明朝的监察网络,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由于独立于文官体系之外,士大夫群体始终对其怀有敌意。明中叶,锦衣卫的缉查重点逐渐转移到打击妖书妖言和「捕盗」方面,对文武官员的监察功能让渡给走到前台的东厂。
锦衣卫与明朝其他卫一样,设有千户所。明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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