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历朝历代着名特务的机构(下)(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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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的卫都只统领五个千户所,即前、后、中、左、右千户所。由于锦衣卫的特殊地位,除了这五所之外,还设有其他千户所。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是入选力士大量到京,增置锦衣卫中左、中右、中前、中后、中中、后后六千户所分领。这六个千户所的设置,是锦衣卫第一次大规模扩编,共计11个千户所。专职养象的驯象千户所成立较晚。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三月,「置锦衣卫所属驯象、屯田、马军左右千户所」。当年六月,又增设「锦衣卫马军前、后二千户所」。明初定都南京,地处水乡,因而在京各卫大都设有水军千户所,锦衣卫也不例外。至于屯田千户所,在现存《(南京)锦衣卫选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员的袭替资料,可以证明其在明代始终存在。在洪武年间,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左右中前后五所,马军前后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亲军所、水军所、屯田所、驯象所,共十九个千户所。洪武年间的锦衣卫下辖千户所有19个之多,不仅侍卫皇室,发生大的战事时,锦衣卫也承担出京作战的职责。明平云南之战后,由于云南的局势一直没有稳定,明廷再次调遣大军前往镇压并大量增设卫所,以巩固战果,锦衣卫官兵也大量进入云南。永乐年间,锦衣卫官兵也参加了明征安南战争、在郑和下西洋期间的战事。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锦衣卫官兵不再参加团营选拔(团营是土木之变后明廷选汰京军的产物,是京军承担出京作战的主体),虽然给事中蔚春及兵部先后提出反对意见,但都没有能让皇帝收回成命,等于在事实上免除了出京作战的职责。

以官制完备为标志,锦衣卫的职权在明宪宗成化年间基本发展成熟。缉捕谳狱及城市管理是锦衣卫堂官的首要职掌,侍卫皇帝则居次要地位。北镇抚司官专理诏狱,锦衣卫处理的案件以京师地区一般犯罪居多。堂官、镇抚司官主要由兵部推选,嘉靖中叶以后,文化与司法考试是选官必经之途,从而使文臣子孙掌握卫务,锦衣卫趋于文职化。堂官、镇抚司官职掌、排序及其人选要求显示,明中后期锦衣卫的性质更接近于治安司法机构。锦衣卫官制与职权演化的过程,是明中后期文治道路的典型个案。按洪武官制,锦衣卫与其他卫所并无二致:堂上官设指挥使1员,正三品,指挥同知2员,从三品,指挥佥事4员,正四品;卫设镇抚司,卫镇抚2员,从五品。明代实行武官世袭制度,卫所武官以功劳升迁,子孙又以「恩荫」世袭,每代都有人立功与世袭,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武官的人数就会膨胀,出现「冗官」的现象,官员人数与官缺定额不符、官员权责与所任官职不符。嘉靖时霍韬说:「锦衣卫官,洪武初年,旧官二百一十一员,永乐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员,自永乐以后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员。」造成锦衣卫「冗官」的,除了世袭的武官,还有受到皇帝的赏识的画师、工匠、翻译等特殊人才,被授予锦衣卫官衔,以及皇亲国戚、勋臣子孙、宦官弟侄、文官等也被安排到锦衣卫「带俸」。卫所的官职与权责不符渐成普遍现象,指挥使与同知、佥事等官可能不仅不是该卫长贰甚至根本就没有职务。于是,明廷任用锦衣卫官员也就不再拘泥于官职。如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锦衣卫指挥使纪纲因功升为都指挥佥事,本应调都指挥使司任职,然而明成祖还离不开这个「爪牙」,遂命纪纲「仍掌锦衣卫事」。之后,又有都指挥佥事刘忠「掌锦衣卫事」。这意味着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职权、上下级关系等的作用开始丧失,更多用于代表官员的待遇级别而已,变成了散官(或者说寄禄官),而「掌锦衣卫事」之类的差遣才是实际职务。明廷为解决卫所冗员众多、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始实行军政考选制度,考选武官担任掌印、佥书,分理卫所军政。掌印、佥书等差遣性官职,本身没有品级;官员的官阶及相关待遇的高低由「指挥使」等有品级的职衔体现,以功劳叙迁。他们的官阶往往升转极快,升至都督以后,要改注「于五府带俸」。如崇祯时的掌卫官刘侨列衔为「锦衣卫掌卫事左军都督府右都督」。刘侨铨注于左军都督府,却在锦衣卫掌事,职务与官阶的分离一目了然。同时,普遍存在铨注于锦衣卫,却在其他衙门任职或无职的情况。此后,掌印、佥书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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