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外番(二)(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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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石;

大将月饷三十九贯、年禄米二百五十石;

元帅月饷四十三贯、年禄米三百石;

大元帅月饷五十贯、年禄米四百石(为荣誉或追封授予)。

所有军饷由兵部通过大明银行统一发放,以大明宝钞或铜钱发放,不得克扣。

第十一条 后勤体系:

(一)建立从中央兵部直达各卫所的垂直后勤体系,指挥官只负责申领与使用,无权干涉采购与调运,以防贪腐。

(二)战利品审计司设于每支“镇总兵府”级以上部队,由皇帝委派的军队文职审计官(授予军衔)负责。战利品统计后,二成赏赐参战将士,八成登记造册,上缴国库与兵部,作为额外军费。审计官直接向皇帝和军事委员会报告,有效防范贪腐与军阀化。

第五章 思想建设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宣慰使制度:

(一)宣慰使设于千户所及以上单位,为军队文职,属兵部,负责忠君教育、文化学习、心理疏导与军属联络。

(二)宣慰使须每月宣讲《皇明宝训》,强化对皇帝与大明的绝对效忠;教士兵识字,学习军队条例;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将士后顾之忧。

(三)宣慰使与军事指挥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无权干涉作战指挥。宣慰使须定期向兵部汇报思想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军法衙门:

(一)各战区设立军法衙门,由资深军官与兵部文职法官共同组成,独立于地方司法,专门审理军人违法犯罪、军纪纠纷。

(二)军法衙门须依《军事刑法》执法,确保军法如山,赏罚分明。重大案件须报皇帝核准。

第六章 实施与过渡

第十四条 成立“军事改革委员会”:

由皇帝任命军官组成,各部配合,作为最高执行机构,强力推行改革。负责人员裁汰与安置、部队整编、新式训练等事宜。对旧卫所冗员、老弱,发放遣散费,鼓励其转入预备役、地方巡捕、吏员或边地屯田,给予土地优惠。

第十五条 分级服役制度:

(一)常备军为职业募兵,是帝国精锐主力,享受全额军饷,长期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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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役由征兵而来,农时耕作,闲时由当地游击府组织训练,战时征调,发放基础津贴。此制度可大幅降低平时养兵费用。

第十六条 新式训练:

全面推行新兵三月训练制与新战术操典,由军事改革委员会监督执行。训练内容涵盖武艺、火器、纪律、战术等。

第七章 漏洞防范

第十七条 将领轮调制:

战区总兵官、总兵、参将等高级将领,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跨战区轮换,防止其在一个地方根基过深。轮调由军事委员会提议,皇帝批准。

第十八条 军官储备:

在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设立“高级指挥学堂”和“预备军官学堂”,常态化培养储备人才,应对战时损耗。学员须通过严格考核,方可入学。

第十九条 技术兵种发展:

在大明帝国大学军事学院内设“火器学堂”,并设立“大明兵器局”合并神策提举司格物司,专职研发火器、装备,保持科技领先。技术兵种须定期考核,优者赏,劣者汰。

第八章 法规保障

第二十条 颁布《大明军队条例》、《军事刑法》、《后勤保障法》、《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法典,使新军制有法可依。所有官兵须熟记法规,违者严惩。

第二十一条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须贯彻全军,官兵皆须知晓遵守:

(一)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旗鼓号令须分明;

不取民家一毫线,粮秣均需付银钱;

一切缴获要归公,封存待赏不私藏。

(二)八项注意:说话和气,对待百姓,不得跋扈欺压;

买卖公平,市井交易,务必公平无欺;

借物要还,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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