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2 / 4)
礼记?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 的闺阁之训,到《朱子家礼》对女性婚嫁、丧祭等生命节点的礼仪规范,“礼” 将女性的身体活动、情感表达乃至审美追求全部纳入等级秩序。“贞妇爱色” 的特殊意义在于,它首次在伦理话语中为女性的自然欲望留出缝隙 —— 不同于宋明理学对 “人欲” 的彻底否定,该命题承认 “爱色” 是正当人性,但要求以 “礼” 对其进行形塑,使个体欲望转化为符合宗法伦理的社会行为。
三、文化解构:从 “贞妇” 到 “礼” 的性别权力机制
(一)身体叙事中的性别不平等
传统 “贞妇” 话语的建构,本质是男性话语权对女性身体的符号化占有。从汉代刘向《列女传》到明清《古今列女传》,贞妇形象始终被定格为 “守节”“殉夫” 等极端行为的表演者,其生命价值完全依附于男性伦理标准。“爱色” 在这类叙事中常被异化为危险的诱惑,如《列女传?齐宿瘤女》通过丑妇拒宠的故事,将女性容貌与德行对立起来,暗示 “爱色” 可能导致德行败坏。这种叙事逻辑背后,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的双重焦虑:既恐惧女性情欲失控威胁父权继承,又需要通过规范女性审美来强化性别秩序。
“纳之以礼” 的实践过程,充满对女性身体的规训细节。以宋代 “缠足” 为例,这一习俗表面是对女性体态美的追求,实则是以 “礼” 为名的身体改造 —— 通过物理摧残使女性行动受限,从生理层面确保其 “贞节”。明清时期盛行的《女范捷录》更将 “礼” 细化为 “行莫回头,语莫掀唇,坐莫动膝,立莫摇裙” 的身体戒律,使 “贞妇” 成为被礼仪掏空主体性的木偶。这种权力机制的精妙之处在于,它让女性通过对 “礼” 的主动认同,将外在约束内化为自我规训,实现 “自愿的奴役”(福柯语)。
(二)“礼欲之辨” 的哲学本质
“贞妇爱色,纳之以礼” 的深层哲学基础,是儒家 “理欲之辨” 在性别领域的延伸。朱熹认为 “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四书章句集注》),但又承认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这种辩证态度在女性伦理中表现为:既允许女性保有基本的情感与审美需求(“爱色”),又严格禁止其超越礼仪界限(“纳之以礼”)。这种看似矛盾的表述,实则是儒家 “中庸” 思想的实践 —— 在 “绝欲” 与 “纵欲” 之间寻求 “以礼节欲” 的平衡点。
从思想史脉络看,这一命题隐含对佛道 “禁欲主义” 的儒家回应。道教追求 “炼形化气” 的身体超越,佛教主张 “色即是空” 的欲望消解,而儒家则立足现世伦理,通过 “礼” 的中介将自然欲望转化为道德实践。正如李泽厚在《美的历程》中所言,儒家美学的本质是 “情欲的社会化圣化”,“贞妇爱色” 的伦理建构,正是将女性的自然情欲转化为符合宗法秩序的 “社会之爱”,使个体欲望在 “礼” 的框架中获得道德合法性。
四、历史衍变:贞节观念的制度化与世俗化
(一)从道德自觉到制度强制:贞节观的异化
先秦时期的 “贞” 本是普世道德,如《周易?系辞》云 “贞者,事之干也”,强调坚守正道。直至汉代,“贞妇” 仍更多体现为对婚姻的忠诚,而非绝对的身体禁锢,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巴寡妇清 “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其 “贞” 的核心是对家业的守护。但自唐代以后,尤其宋明理学兴起,贞节观念逐渐极端化:北宋法律首次规定 “妻告夫,虽得实,徒二年”(《宋刑统》),从法律层面强化女性依附;明清两代更将贞节制度化,朱元璋下诏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旌表(如贞节牌坊)将贞节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
“贞妇爱色” 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语义偏移:原本 “爱色” 与 “守礼” 的平衡被打破,“礼” 从欲望的调节者异化为欲望的否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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