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生财(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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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土地卖给布政使亲信(《豫变纪略》)。

浙江都司指挥使曾以“卫所军额不足”为由,将宁波卫所新垦地“划拨”给自己的“屯田标兵”,实则变为私产(《罪惟录》)。

边镇督抚:崇祯年间,宣大总督卢象升曾奏报:“边镇卫所开垦地,十之七八已为镇将所占,名为军屯,实为私田”(《卢象升疏牍》)。

总兵参将等:左良玉在湖广时,将武昌卫所新垦地“尽括为亲兵屯田”,卫所官敢怒不敢言(《南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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