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生财(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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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细细想来,种田不管什么时候都不算是暴利行业,最多最多,也仅仅只能让自己军队吃饱而已。

就算杨凡有了充足的土地,这个产量和卖价,也最多是一些微薄收入。

其实不管曹操的军屯还是本朝朱元璋的卫所,几乎都是以士兵屯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其部的产出也仅仅只够本部队日常消耗。

但不管军屯还是卫所这种屯田部队,无一例外,都算不得精兵。

哪怕到了现代,给你上千亩土地,仅靠种田、养殖,吃饭倒是够了。但要说铁甲、火器,那是肯定换不来的。

还是必须得有工业支撑,换言之,还是得靠商业。

还有一个方面,是屯田面积不够,营兵管辖土地本就不多。

卫所倒是多,但两百年过去,卫所土地几乎都被豪强侵占,要想屯田就得开荒。

但开荒说着容易,投入的人力物力可不是小数。更何况就算你直接空降成了整个卫所最大的指挥使,卫所里边已没有上官,说一不二,但开荒后也要面临其他势力的摘桃子。

宗室亲王、勋贵、宦官、地方文官、三司官员、督抚监军、营兵总兵参将等等……

在这些人眼里,你没开荒之前那是荒地,费力开荒之后就成了他的应有之地。

田地又不像其他,每年播种收获固定,又是妥妥的跑不掉的不动产……

杨凡想到此处,顿时打消了屯田养兵的想法。

钱庄还在装修和宣传,屯田没了下文。银子虽然没有进账,但是该花的还得花。

经过一系列经历,杨凡觉眼下得首当其冲的便成了军械盔甲。

关于军械盔甲,杨凡自然想到了重庆本地的军器制造局。

杨凡现在是一地守备官,但也并非可以随心所欲的自己制造铁甲和兵器。

明朝兵器制造主要由中央的工部和兵部下属的兵仗局、军器局统筹,但后面又从官营独占转变成多元参与。

明初《大明会典》明确规定,兵器制造属于国家专营,私人包括武官严禁私自铸造。铠甲的形制、材质和兵器规格也均有严格标准,需报朝廷批准后统一生产。

但因为匠户被编入匠籍,子孙必须世代为匠,不得脱籍或从事其他职业。

这种制度导致工匠逃亡严重,技术传承断层,世袭工匠缺乏后力,传统工艺逐渐失传。匠户又被视为“贱籍”,与士农工商体系脱节。

所以到了明朝嘉靖年间。军器工匠制度改革,针对明初以来匠户制度僵化、军器生产低效等问题,打破了官营垄断和改革世袭体制。

开始允许民间作坊参与生产,推行“官督民造”模式。但官营体系仍占主导,民间参与多限于紧急战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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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据《大明会典》《明实录》记载,营兵将领无权擅自制造武器盔甲。

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军器造于工部而散则兵部掌行,禁卫营操、内外官军,莫不有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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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2:

卫所开荒田地被侵占的例子:

权贵:福王朱常洵就藩河南时,曾强占“庄田二万顷”,其中不乏军屯开垦地(《明史·食货志》)。勋贵则凭借世袭爵位,通过“钦赐”“典买”等名义,将卫所熟地或新开垦土地纳入私产,甚至直接以“军屯荒废”为由,奏请朝廷将土地划归自己管辖。

宦官;崇祯八年(1635年)镇守陕西太监高起潜借口“边军开垦不足”,将榆林卫所新垦的三千亩良田“收归己有,役军耕种”(《怀陵流寇始终录》)。

督抚、巡按御史等:崇祯十五年(1642年),南直隶巡抚徐标以“军屯荒废”为由,将扬州卫所新垦的五千亩土地“改归民田”,实则卖予当地士绅(《南疆逸史》)。

三司官员(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河南布政使司曾对卫所垦田“每亩加征银三分”,远超民田赋税,逼得卫所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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