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章 白米匀净无沙粒,捧叹水土莫负酬(3 / 5)
“开中法”,臣查旧制行之既久,盐商垄断成习,输边之粮多掺次杂沙,致边军食不济;售民之盐或掺卤增斤,令百姓受困;盐利克扣于中,边饷虚耗于上,积弊深矣。昔元兴帝曾谕:“盐法当灵活通商,兼顾边饷与民生,勿使垄断害公”,此诚旧鉴之明。臣循先帝谕旨,参漕运改革之验,创 “官督商销” 新制,细则如下:
盐引者,盐商营运之凭,必杜滥发、防转借。拟令盐运司每季度依边地需盐量、民户食用额,定盐引之数。凡申领盐引者,需经玄夜卫北司核验资质:一者无过往垄断盐市、掺假抬价之案底;二者有固定运输舟车、仓储之所,能保盐货准时抵运;三者需缴 “诚信保证金”(银五十两,无弊则次年返还),
以防违约。盐引之上,需明书三事:其一盐质标准(无沙粒、无卤汁,纯度需达九成,参照《大吴漕粮米质核验式》之精严);其二销售区域(按府县划分,不得越界倾销);其三运抵时限(自领引之日起,边地盐三十日内到,内地盐十五日到)。盐引不得转借、倒卖,违者即没收盐引,追缴盐货,盐商五年内不得再申领。
盐质之纯杂,系边军民生之切。拟令每批盐货起运前,盐运司需派吏员抽样封缄,印 “盐运司验” 之记;运抵目的地后,边地盐需经边军粮官(验盐之适口性,防苦卤伤军)、玄夜卫文勘官(验盐之纯度,用 “盐质密度秤” 测沙卤含量)、地方知府(验盐之斤两,防短少)三方同场核验,各执 “验质单” 画押存档。若核验不合格(纯度不足八成、掺沙超五分、含卤超三分),即没收盐货与盐引,盐商三年内不得申领;若三方核验有异议,需将封缄之样盐解京,由御史台盐铁科复勘,以复勘结果为凭。每季度,盐运司需将各府县验质记录汇总,奏报陛下,以备核查。
盐价之高低,关百姓生计;边饷之虚实,系边军安危。拟令盐价由盐运司会同地方知府,按上年盐产成本、运输费用、市场供需定 “基准价”:边地盐每斤银二分五厘,内地盐每斤银二分,商人可上下浮动一成(边地最高不超二分八厘,内地最高不超二分二厘),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凡盐商售盐,需明码标价,悬于店门,违者罚银百两,充作地方赈济。
盐利分配,拟提三成充边饷:每批盐货售罄后,盐商需在五日内将三成盐利缴盐运司,由盐运司开具 “边饷解缴单”,直接解送边军粮库(如宣府卫、蓟州卫粮库),户部不得经手、截留。边军粮库收到边饷后,需即时回函盐运司,盐运司每月将 “盐利解缴记录”“边军回函” 汇总,奏报陛下,并抄送御史台备查。其余七成盐利,盐商扣除成本后自得,官府不得额外摊派。
盐法之行,需律法为纲。拟令凡盐商有下列情者,依《大吴律?食货律》“盐法舞弊” 条治罪:一者掺沙、掺卤、短斤少两者,革去盐商资格,抄没违法所得,流放三千里;二者囤积抬价、越界倾销者,罚银五百两,没收囤积盐货,三年不得申领盐引;三者贿赂官府人员者,与受贿者同罪,罪加一等。
凡官府人员(盐运司吏员、地方知府、玄夜卫文勘官等)有下列情者,亦依律治罪:一者收受贿赂、放行走私盐货者,革职抄家,流放两千里;二者核验盐质时弄虚作假、隐瞒弊端者,革职留任,戴罪立功,无过三年方准复职;三者截留、克扣盐利边饷者,以 “通敌” 论罪,斩监候。所有抄没之违法所得、盐货,皆充作边军冬衣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臣窃以为,此新制者,非废旧制,乃补旧弊;非标新立异,乃循先帝 “灵活通商” 之谕,参漕运 “三方监督” 之验。若得陛下准行,先在宣府、蓟州边地试点半载,再推广全国,必能除盐商垄断之弊,实边饷、安民生,使盐法复归 “利国、利军、利民” 之本。臣愿亲赴试点之地,督新制落地,若有不当,臣请辞太保之职,以谢天下。
臣谢渊昧死再拜,谨奏。
成武朝太保兼兵部尚书 谢渊 谨呈
疏成后,谢渊召来兵部侍郎(非江南籍,无盐商关联):“你看此疏,可有疏漏?尤其是官官相护的漏洞,需防盐运司与盐商勾结篡改盐质标准。” 侍郎翻看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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