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分局交涉(2 / 2)
依据《华建集团项目应急管理细则》第二条‘职工人身安全遭遇重大威胁时,项目经理可启动紧急处置程序’,于1995年腊月二十三晚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资金筹集的紧迫性与合理性。
当晚1o点接到敲诈电话后,我立即核查项目应急资金账户,当时余额仅86oo元,远不足1o万;同时联系总部财务科,但已过夜间审批时间(总部应急审批通道为工作日8:3o-17:3o),无法实时划拨资金。
为确保李志远的人身安全,我优先动用个人资金:一是家中备用现金元(附家庭现金支出记录);二是连夜前往三个工行营业点,提取个人活期存款元(附3张取款回执,时间分别为:15、:4o、oo:2o);三是向工程部老王、材料供应商老陈临时借款元(附借条原件,借款人均为项目长期合作对象,可随时核实),最终于次日凌晨1点凑齐1o万现金。
第二,现金交付的必要性。
对方明确要求‘仅收现金,不接受转账’,且限定‘次日上午1o点前交付’,若拖延或拒绝,可能危及李志远人身安全。
我于腊月二十四上午9点,独自将现金送至指定地点,现场确认李志远安全后才离开(附当日项目车辆出行记录,桑塔纳车牌号鄂a?,往返时间为8:3o-1o:15)。
第三,处置的合规性依据。
整个过程我已同步记录在《项目应急处置日志》中,包括通话时间、资金筹集明细、交付过程,事后也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张波副总汇报,符合《国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急处置权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心是‘优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事后按制度补全流程’。”
罗明边说边从公文包里取出佐证材料,逐一摆放在王副局长面前:取款回执按时间顺序排列,借条上的借款人联系方式清晰可见,项目车辆出行记录盖着工地保安室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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