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汉城条约(改变棒子)(1 / 2)
1895年5月中下旬,大夏帝国外交部长唐绍仪,乘坐着一艘崭新的“靖海”级装甲巡洋舰,在几艘驱逐舰的护卫下,抵达了朝鲜汉城(今首尔)附近的仁川港。
码头上,朝鲜方面以最高规格的礼仪进行迎接。为首的是一位面容憔悴的中年官员——领议政(相当于首相)朴泳孝。他身后跟着一群面色凝重的大小官员。
朴泳孝看着那艘线条优美、炮口林立的钢铁巨舰,再对比一下朝鲜水师那些可怜的木壳小船,心里一阵酸楚。他知道,大夏此行,绝非“友好访问”那么简单。日本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朝鲜如今就是砧板上的肉,区别只在于被怎么切。
接下来的几天,谈判在汉城的景福宫偏殿内进行。大夏方面,以唐绍仪为主,几名精干的随员负责记录和提供细节。朝鲜方面,则以领议政朴泳孝为首,还包括了户曹(财政)、兵曹(军事)、工曹(工程)等各部的判书(部长)。
谈判一开始,唐绍仪就展现出了大国的强硬态度。他直接将一份用汉、朝两种文字书写的条约草案放在了谈判桌上,脸上带着温和的微笑,语气平静:
“朴大人,诸位大人,这是我大夏皇帝陛下,本着维护远东和平、促进朝夏共同繁荣之善意,亲自拟定的《夏朝友好通商与防御条约》草案。请过目。”
朴泳孝拿起草案,只看了几条,手就有些微微发抖。这哪里是什么“友好条约”,分明是一份全方位的卖身契!
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军事同盟与基地驻军
1. 大夏帝国与朝鲜王国结成“特殊防御同盟”。大夏帝国有义务“保护”朝鲜王国之安全。
2. 大夏帝国海军有权在朝鲜之仁川、釜山、元山三处港口,建立海军基地及配套设施,并可长期驻泊舰队。基地范围内适用大夏法律,朝鲜军警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3. 大夏帝国陆军有权在汉城周边、釜山、元山及朝俄边境等战略要地,驻扎总计不超过一万五千人的部队,番号为“大夏帝国驻朝鲜派遣军”。
4. 以上的海、陆军基地之土地征用、设施建设及驻军日常费用,由朝鲜王国政府承担百分之七十。
5. 朝鲜王国军队之所有武器装备、弹药,须统一向大夏帝国采购。大夏帝国将派遣军事顾问团,协助朝鲜军队进行“现代化”整训。
第二条:经济与金融
1. 大夏帝国皇家银行向朝鲜王国政府提供总额为一千万华元的“国家发展贷款”,年息百分之六,分三十年还清。
2. 此笔贷款以朝鲜王国之海关关税、部分矿税收入作为首要抵押。为保证还款,朝鲜海关总税务司一职,须由大夏帝国推荐之专业人士担任。
3. 大夏帝国之法定货币“华元”,在朝鲜王国境内享有与朝鲜本国货币“两”同等的流通与支付地位,任何人不得拒绝接收。两国间大宗贸易鼓励使用华元结算。
4. 大夏帝国商品输入朝鲜,及朝鲜原材料输往大夏,关税均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不得高于给予其他任何国家之最低税率。
第三条: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
1. 朝鲜王国境内所有已探明及未探明之矿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煤炭、铁矿、黄金、钨矿),大夏帝国资本享有优先合作开发权。合资公司中,大夏资本占比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利润按股比分配。
2. 为促进朝鲜经济发展与物资运输,由大夏帝国工部下属之铁路总局,负责勘测、设计并主导修建连接汉城-仁川、汉城-釜山、汉城-元山的三条主干铁路线及其支线。铁路建成后,路权及运营权归大夏-朝鲜联合铁路公司所有,其中大夏方占股百分之六十,朝方以土地和部分资金入股占百分之四十,管理权由大夏方掌握。
第四条:政治与外交
1. 朝鲜王国之外交政策,须与大夏帝国保持“充分协商”,尤其在对外等涉及远东局势之重大问题上,须尊重并考虑大夏帝国之意见。
2. 大夏帝国安全处在汉城设立办事处,负责协调两国“安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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