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 聚居点的律法(1 / 4)
“中原乡邻盟约”的旗帜在中原大地上迎风招展,联盟版图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流民、佃户和小村落纷纷归附,形成了多个规模庞大的聚居点。随着人口的激增和各族群的汇聚,昔日松散的乡规民约早已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偷盗、斗殴、邻里纠纷等问题日渐凸显,制定一套统一、公正的律法,成为了维系聚居点稳定的当务之急。
灵睦镇的镇府大堂内,陆承宇正召集盟约议事会的核心成员商议此事。“各位,如今联盟下辖的聚居点已有十余个,人口超过五万。不同地域的百姓有着不同的习俗,若没有统一的律法约束,迟早会出乱子。”陆承宇的目光扫过众人,语气凝重,“前几日,黄沙岭聚居点就发生了一起因水源争夺引发的斗殴事件,造成三人重伤;还有清风村的佃户,因怀疑邻居偷了他的粮食,竟直接放火烧了对方的房屋。这些事情,都在提醒我们,律法的制定刻不容缓!”
孙烈眉头紧锁,沉声道:“陆盟主说得对!以前人少,遇事还能调解。现在人多眼杂,光靠调解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必须制定严格的律法,让那些心怀不轨之徒有所忌惮!”
“但律法的制定也不能操之过急。”赵伯言推了推鼻梁上的眼镜,缓缓说道,“各个聚居点的情况不同,百姓的认知水平也参差不齐。律法既要公正严厉,又要通俗易懂,让百姓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林晚秋也补充道:“我觉得,律法不仅要惩罚恶行,更要保护百姓的权益。比如,要明确土地的归属、财产的保护,还有妇女儿童的权益,这些都应该写进律法里。”
陆承宇点了点头,说道:“大家说得都有道理。我们要制定的,是一部‘中原聚居点律法’,既要借鉴古代律法的精华,又要结合我们联盟的实际情况。陈默,你负责收集各个聚居点的典型案例和百姓的意见;赵伯言,你牵头组织律法起草小组,负责律法条文的拟定;孙烈,你负责维持各个聚居点的秩序,确保律法制定期间的稳定;林晚秋,你负责向百姓宣传律法的重要性,收集他们的建议。”
“明白!”众人齐声应道,各自领命而去。
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律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们日夜忙碌。他们深入各个聚居点,走访百姓,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和意见。在黄沙岭聚居点,村民们反映最多的是水源分配问题;在清风村,百姓们最关心的是土地权益的保护;在水乡,渔民们则希望律法能够规范渔业资源的捕捞。
起草小组的成员们将这些意见一一整理,结合联盟的实际情况,开始拟定律法条文。他们参考了《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古代律法,同时摒弃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加入了符合联盟理念的条款。比如,针对水源争夺问题,律法明确规定了“各聚居点按人口比例分配水源,严禁私自截留、抢占,违者处以杖刑,并赔偿损失”;针对土地权益问题,律法规定了“凡联盟分配的土地,佃户拥有永久耕种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不仅要归还土地,还要缴纳罚金”。
在律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对于偷盗行为的惩罚,有人认为应该重罚,以儆效尤;也有人认为,应该区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惩罚。经过多次讨论,起草小组最终达成一致:“偷盗财物价值在一贯以下者,处以杖刑二十,并责令归还财物;价值在一贯以上、五贯以下者,处以杖刑五十,流放至边境劳作一年;价值在五贯以上者,处以徒刑三年,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斗殴、纵火、杀人等恶性犯罪,律法也做出了严厉的规定:“凡故意斗殴致人轻伤者,处以杖刑三十;致人重伤者,处以徒刑一年;致人死亡者,处以死刑。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庄稼者,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处以徒刑二年;若造成人员伤亡,处以死刑。故意杀人者,无论何种原因,均处以死刑,剥夺全部财产。”
同时,律法也加入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享有特殊保护,不得随意欺凌、虐待。虐待家庭成员者,处以杖刑四十;若造成严重后果,处以徒刑二年。遗弃婴儿、老人者,处以徒刑一年,并责令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律法条文拟定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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