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番外(三)(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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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百贯,斩立决。

第十七条 索取、收受百姓财物者,十倍偿还,另杖一百。强取豪夺者,加一等治罪。

第十八条 战利品审计司官员渎职者:

故意纵容,与犯官同罪;

失察失误,降衔罚俸。

第五章 军民关系罪

第十九条 抢劫民财者,立斩。所在伍、队长官各杖八十,降衔一等。

第二十条 奸淫妇女者,立斩,悬首示众。上官知情不报者同罪。

第二十一条 烧毁民宅、践踏农田者,依损失赔偿,另杖一百。情节严重者流放。

第二十二条 殴打平民致伤者,杖一百,赔偿医药;致死者,偿命。

第六章 内部管理罪

第二十三条 军官虐待士卒致残者,削职为民,杖一百;致死者,偿命。

第二十四条 士卒殴伤上官者,斩立决;致死者,凌迟。

第二十五条 军中聚赌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三犯流放。开设赌局者,流三千里。

第二十六条 酗酒闹事者,杖五十;战时饮酒者,杖一百;贻误战机者,斩。

第七章 装备与后勤罪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军械者:

火器、重装备,斩立决;

一般装备,视价值杖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倒卖军械者,无论价值,立斩。购买者同罪。

第二十九条 私藏军械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私藏火器者,流三千里。

第三十条 后勤官员贪污渎职,导致军需短缺者,视后果轻重,杖一百至斩决。

第八章 情报与保密罪

第三十一条 泄露军机者:

故意泄露,斩立决;

过失泄露,杖一百,降衔三等。

第三十二条 私通外国、传递情报者,凌迟处死,诛三族。

第三十三条 鹗羽卫人员渎职:

隐瞒重要情报,斩;

诬陷忠良,同罪反坐。

第九章 宣慰使相关罪责

第三十四条 宣慰使评议不公:

故意歪曲事实,杖一百,削职;

收受贿赂,流三千里;

造成严重后果,斩。

第三十五条 宣慰使泄露评议内容,杖一百,降衔。

第三十六条 军官贿赂、威胁宣慰使者,削职流放。情节严重者斩。

第十章 审判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法审判须有军官、兵部文职、宣慰使三方参与。重大案件须报军事委员会复核。

第三十八条 死刑须皇帝朱批方可执行。战时情况紧急,可先斩后奏,但须事后补报。

第三十九条 将士有权申辩,但不得诬告。诬告者反坐其罪。

第四十条 连坐适用范围:

伍、队全体连坐:重大违纪;

上官连坐:直接下属犯罪;

特殊情况须皇帝特批。

第十一章 特殊规定

第四十一条 战时犯罪,一律从严从重。临阵犯罪,可就地处决。

第四十二条 技术兵种犯罪,除依法惩处外,须追缴技术津贴。

第四十三条 爵位不得抵罪,但可酌情减刑。须皇帝特批。

第四十四条 神策军、鹗羽卫等特殊部队适用本法,不得例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与《大明军队条例》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皇帝裁决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军法与之抵触者,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法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四十八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法冲突,须报兵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法未尽事宜,由军事委员会会同刑部、兵部议定,报皇帝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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