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九十四(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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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七年(4071年)十一月壬戌日初一,《孝慈录》编纂完成。在此之前,贵妃孙氏去世,皇帝命令礼官制定丧服的制度。 礼部尚书牛谅等人上奏说:‘《周礼》、《仪礼》中记载,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服丧一年,如果是庶母就不用服丧。’ 皇上说:“父母的恩情是一样的,然而服丧的等次差别却如此之大,这太不近人情了。” 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宋濂等人说:‘奉养在世的父母,为死去的父母送葬,是圣王的重要政事;忌讳谈论死亡和疾病,是衰败时代的陋习。’ 夏、商、周三代的丧礼,礼节的条文尤其详细,但在衰微的周朝散失了,在残暴的秦朝受到了压制,汉朝、唐朝以后,就没有人能讨论这个问题了。 人的情感有着无穷无尽的变化,而礼是适应这些变化的适宜方法,只要得到人心的安定,就是天理所在。 你们要考查审定丧礼。 于是宋濂等人考查得出古人论述为母亲服丧的共有四十二人,愿意服丧三年的有二十八人,服丧一年的有十四人。 于是他们就把这件事奏报给了皇帝。 皇上说:“守孝三年,是天下通行的丧礼。” 现在看那些愿意服丧三年丧期的人,和服一年丧期的人相比加倍了,那么三年的丧期,难道不是天理和人情所适宜的吗? 于是确立为固定的制度:儿子为父母服丧,庶子为他的生母服丧,都要穿斩衰服,服丧三年。 嫡子、庶子为庶母服丧,都穿齐衰丧服,执丧杖守孝一年。 仍然命令把五服丧制编写成书籍,让朝廷内外的人都遵守。 他们的冠服经杖制度,详细情况见本书。 其中所叙述的丧服有八种情况:儿子为父亲母亲,庶子为自己的亲生母亲,儿子为继母,儿子为慈母,儿子为养母,未出嫁的女子为父亲母亲,出嫁后又返归家中(未再嫁)的女子为父亲母亲。 嫡孙为祖父母服丧承担(丧祭及宗庙的)重任,与为曾高祖父母服丧承担(丧祭及宗庙的)重任的情况相同。 过继给别人做后代的人要为过继后的父母服丧;过继给别人做后代的人要为过继后的祖父母承重服丧。 如果做了某人的后嗣,那么妻子也要跟着为死者服丧。 媳妇为公婆、庶子的妻子为丈夫的亲生母亲,妻子、小妾为丈夫,都要穿最重的丧服(斩衰)守孝三年。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的妻子为丈夫的庶母,为改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而自己跟着她的,丈夫为妻子,都要服齐衰一年,拄杖。 父母为嫡长子和其他儿子服丧,父母为未出嫁的女儿服丧,继母为嫡长子和其他儿子服丧,慈母为嫡长子和其他儿子服丧。 孙子为祖父母,为伯叔父母;妾为丈夫的长子和其他儿子,为自己所生的儿子,为兄弟,为兄弟的儿子和未出嫁的兄弟之女,为未出嫁的姑姑和姐妹;妾为正妻、被父亲休弃的生母、改嫁的生母为她们在家未嫁的子女以及虽已嫁人但没有丈夫与子女的女儿,为自己的兄弟和兄弟的儿子服丧。 继母改嫁,对于跟随自己(继母)的前夫之子来说,(这个男子)是继父;(这种情况是指)继父与(夫家)同居(生活),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亲属关系的情形。 妇人是丈夫兄弟之子的丧主,妇人是丈夫兄弟未出嫁的女儿的丧主,女子出嫁后是父母的丧主,妾是自己父母的丧主,过继给别人做后嗣的人是自己亲生父母的丧主。 女子出嫁到兄弟中作为父亲继承人(宗子)的家里。 祖父为嫡长孙,父母为嫡长子的妻子,都要服齐衰丧服,服丧期为一年。 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之丧五个月。 为祖父、祖母,为继父,为曾经同居但现在已经分居的继父,为即使同居但两人都有大功以上亲属的继父,都服齐衰三个月。 为同祖父的兄弟和未出嫁的姐妹,为姑姑、姐妹、兄弟已出嫁的女儿,父母为多个儿媳、为已出嫁的女儿服丧。 祖父为众孙的妻子服丧,妇人要为丈夫的祖父母服丧,为丈夫的伯父、叔父、伯母、叔母服丧,为丈夫兄弟的妻子服丧,为丈夫兄弟的女儿服丧,女儿出嫁后要为本宗的伯父、叔父、伯母、叔母服丧,女儿出嫁后要为本宗的兄弟及兄弟的儿子服丧,女儿出嫁后要为本宗的姑姑、姐妹及兄弟的女儿服丧。 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要为他的兄弟以及未出嫁的姑姑、姐妹服齐衰不杖期之丧,这是丈夫(应尽的义务)。 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他的妻子要为丈夫的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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