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专利制度(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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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件深深震动了王磊。他清晰地意识到,仅仅依靠不定期的、人治式的、基于个人判断的赏赐,无法从根本上、可持续地激励最广泛、最持续的技术创新浪潮。李三才的遗憾,是所有工匠内心共同的悲歌,只是大多数人不敢或不愿说出来而已。必须建立一种全新的、稳固的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承认“技术发明”本身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并赋予发明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专利权(Pat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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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绝不能让我辽西的工匠们,流汗又流血(指耗费无尽心血)地进行发明创造,最终却只能在一旁默默看着他人用自己的智慧结晶获利,而自身除了最初的微薄赏赐外,再无关联!”王磊召集李岩、宋应星、汤若望及负责所有工坊的官员们,慷慨陈词,“吾意已决,欲设立‘工艺保护令’!凡有我辽西军民,能创造出新式器械、新法工艺或其他任何实用之新技术,经格物院与工坊总局联合验证,确系其首创且于国于民有大用者,即可由总兵府授予其‘专利文书’。凭此文书,发明者可在一定年限内(譬如五年),独享此技术所生之利。他人若欲使用此技术,必须获得发明者本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专利许可费用’。唯有如此,方能建立长效机制,激励人人奋勇创新,使我辽西技术精进,永无止境!”

此议一出,在场官员中争议之声顿起。许多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官员认为此乃“与民争利”,甚至“助长私心私欲”,违背了儒家“重义轻利”和技艺应当“普惠天下”的传统观念。更有人担心,一旦授予私人专利,会形成技术垄断,阻碍其他工坊的发展,反而不利于整体技术进步。

王磊力排众议,耐心阐释其深层逻辑:“诸公只见其一,未见其二!此法看似保护一人一时之利,实则为万民、为后世开辟无穷之利源!若人人皆知,其发明创造必得官方承认与保护,并能从中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则必会殚精竭虑、争先恐后地去思考、去尝试、去创新。今日我们保护一个李三才,明日或许就能激发出十个、百个李三才!届时,我所得到的新技术、新产业,其产生之巨大效益,将远远超过支付给发明者个人的那点许可费用。此乃‘予之一桃,报之以李’的长远之道、强国之道!”

第二节:令出法随与侵权之诉

在王磊的强力推动和细致说服下,辽西总兵府正式颁布了名为《工艺保护令》的律令文件。这份文件虽然条文尚显粗糙,许多细节有待完善,但其核心思想却堪称石破天惊:它首次在华夏大地上,以官方正式律令的形式,明确承认“工艺发明”是一种独特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律专门保护的、特殊的“财产权”!

法令明确规定:任何在辽西境内的工匠、学者、乃至普通军民,若有新式器械、工具、制作方法或其他任何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发明或重大改进,皆可向新成立的“专利评议所”(暂附属于格物院,由宋应星兼管)递交申请。申请者需提交详细的技术说明文书,包括结构图、工作原理、具体用途及与旧有技术相比的优越性证明。由宋应星、汤若望及各工坊资深大匠头组成联合评议组,进行严格的审核与实地验证。一旦确认其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首创性”,即由总兵府颁发盖有鲜红大印的正式“专利文书”,文书上明确授予发明者在一定年限内(最初定为五年)的独家实施权。他人如需使用该专利技术,必须与专利权人协商,签订许可契约,并支付双方议定的许可费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仿造、销售其专利技术的行为,即视为“侵权”,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法令颁布之初,应者寥寥,大多数人仍在观望。王磊决定必须树立一个极具说服力的标杆。他亲自督促专利评议所,以最快速度,为纯碱量产法的核心发明者李三才,完成了所有审核程序,并颁发了辽西历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号专利文书。文书上用严谨的文言写道:“兹有工匠李三才,所创‘路布兰式纯碱制取法’,经验证确系新颖实用,效验卓着,于军国民生大有裨益。依《工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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