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惧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忧」(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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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 68.3 升至 2023 年的 82.7,体现出从「被动守法」到「主动用法」的观念转变。这种转变赋予「朝朝乐」新的内涵:

权利保障之乐: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等新型权益时,获得的不仅是物质补偿,更是主体地位被尊重的尊严感。

社会公平之乐:当农民工依法讨薪、消费者依法维权成为常态,律法作为「公平秤」的作用得以彰显,个体在规则面前的平等感构成社会心理和谐的基石。

发展预期之乐:企业遵守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虽需承担合规成本,却能在公平竞争环境中获得可持续发展空间,这种「合规换长远」的理性选择,正是「朝朝乐」在市场经济中的具象化。

三、「欺公日日忧」的风险图谱与人性解构

(一)违法者的心理困境:从侥幸到崩溃的恶性循环

「欺公」行为的本质是对公共规则的投机性突破,其心理轨迹往往遵循「侥幸 - 焦虑 - 崩溃」的三阶段模型:

侥幸期:个体低估违法成本,如职场中首次挪用公款者,常以「暂时借用」为自我合理化借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的「道德推脱机制」在此阶段发挥作用,违法者通过「责任转移」(如将贪污归咎于公司不公)降低内心谴责。

焦虑期:随着违规行为持续,个体陷入「监控想象」—— 总觉得他人已察觉其不法行为。如偷税漏税者会对税务通知产生过度应激反应,这种持续的警觉状态会导致肾上腺素分泌紊乱,引发失眠、心悸等躯体化症状。

崩溃期:当违法行为暴露,个体不仅面临法律制裁,还需承受社会评价崩塌的心理冲击。2019 年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主犯在庭审时供述:「过去三年每天凌晨三点都会惊醒,手机一响就以为是纪委电话」,这种长期忧虑对精神的摧残,印证了「日日忧」的现实写照。

(二)社会成本视角下的「欺公」危害

「欺公」行为的负外部性远超个体层面,可从三重维度分析:

经济损耗:2022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全国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值达 127 亿元,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损失,还引发市场信任危机,增加社会整体交易成本。

秩序破坏:一人闯红灯可能引发群体效仿,一例司法不公可能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集体意识」理论指出,公共规则的失效会导致社会团结度下降,使个体陷入「失范状态」。

文化侵蚀:当「欺公」成为潜规则,社会将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如某些地区曾出现的「违法建筑获利」现象,导致合规建房者反而吃亏,这种示范效应会瓦解公众对规则的尊重。

(三)历史镜鉴:从「欺公」到覆亡的周期律

中国历史上不乏因「欺公」而致祸的案例,可归纳为三类范式:

权力滥用型:明代严嵩父子凭借权势贪腐纳贿,虽一时权倾朝野,最终却落得「抄家灭族,寄食墓舍」的下场。《明史》评其「窃权罔利,天下侧目」,揭示了公权力私用必然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商业欺诈型: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因垄断丝市、挪用阜康钱庄资金,最终在金融危机中破产,其教训印证了「欺公」(破坏市场公平)与「自毁」的因果关系。

司法枉法型:南宋秦桧以「莫须有」罪名陷害岳飞,虽得一时之利,却被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这类案例表明,对司法公正的践踏不仅危害个体,更会动摇政权合法性基础。

四、传统律法观与现代法治的对话融合

(一)从「惧法」到「崇法」:观念演进的文化逻辑

传统社会的「惧法」心理带有明显的威权色彩,如《商君书?赏刑》强调「刑九赏一」,通过重刑威慑实现统治。而现代法治中的「崇法」则建立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这种转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清末变法: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引入「罪刑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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