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章 颁布律法(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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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的士兵永享土地就是“勛地”。

“恩地权”本质上就是领民“份地权”,但是“恩地”在一定时限內享受减免税赋租金等权利。最早几批获得“五年土地归己”的领民就享受“恩地权”,他们租种的土地在十年內享受土地税赋的减免额度。

“公地”是属於民政直辖的土地,由民政出资僱佣农户或是徵发战奴(改造罪犯)耕种,收穫的作物完全归民政所有,由民政统一调配使用。

其二是税赋徵收。隨著山谷男爵领土地领民扩张,土地税赋將成为领地財政收入的重要组成,所以亚特提高了土地税赋的徵收份额,將领地土地税赋分为地租税(十分之一)、人头税(十分之一)、治安税(低额度)、领地建设税(低额度)以及代教会收取的什一税。

其三是服役问题。亚特决心在领地建立以常备军制为主的军队,麾下军队以职业军队为主,辅助临徵兵(农兵)。所以《领地法典》中以缴纳盾牌税替代了领民每年四十天的兵役服役期,这笔税收用来供养军队,同时法典也规定了领民必须按照安排有偿受训(接受一定时间的军事训练,领主给予受训领民食物供应和象徵性的薪酬)和紧急状態下无偿响应徵召(战爭状態下和领地收到威胁时无条件应徵);同时针对领民的徭役问题《领地法典》也做出了规定,为了让农户专职耕作生產,亚特允许领民用雇役税代替徭役,只要缴纳了税赋领民便不用必须替放下手中农活强制替领主做工,而他们缴纳的雇役税將用来僱佣力工劳役。

其四是治安问题。面对领地人口剧增,治安日益严峻的问题,《领地法典》中规定了领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准则法条后的惩处措施等等。

与治安法典內容相匹配的还有两个机构的设立——治安官和领地法官。治安官由山谷守备军团指挥官兼任,守备军团的常备农兵兼负治安兵;领地法官由民政官兼任,负责审判、定罪、量刑以及法典释义。

《领地法典》用羊皮纸书写,传领地各处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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