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 诸葛亮【伍】(2 / 3)
指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族人有叙,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所以只有任法才能改变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的局面只有威之以法,才能改变蜀土人士,专权自态,君臣之道,渐以陵替的态势。与儒家“崇礼”治世的观点不同诸葛亮认为国家的治乱兴衰的根源在乎“法”,因此,诸葛亮一再告诫、反复强调法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重要性“夫一人之身,百万之众,束肩敛息,重足俯听,莫敢仰视者,法制使然也。”
【《资治通鉴》:(章武元年)夏,四月,丙午,汉中王即皇帝位于武担之南,大赦,改元章武。】
不仅如此,诸葛亮还进一步从反面强调了不以法治国的严重后果“若乃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自免者,莱纷之类也。夫以匹夫之刑令以赏罚,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孙武、穰苴之类也。故令不可轻,势不可通。”因此,诸葛亮入蜀之初便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依据和增删秦汉旧律,共同制订了蜀国的法典《蜀科》。此外,他还亲自起草了各种科条律令数十则,其内容包括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
军事
治军思想
诸葛亮善于治军,陈寿在《三国志》中就曾提到,诸葛亮“治戎为长”。诸葛亮也曾在《论荐刘巴》一文中亲言:“运筹策于帷幄之中,吾不如子初远矣!若提鼓,会军门,使百姓喜勇,当与人议之耳。”可见,诸葛亮治军有方。诸葛亮善于治军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治军以明。诸葛亮治军以明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内容,从正面来说,诸葛亮治军以明表现为:一、提出明确的道德要求。如《将苑·谨候》一文就集中表述了这方面的内容。诸葛亮认为师出以律,失律则凶,律有十五,其中明白地指出要“勇”“廉”“平”“忍”“宽”“信”“敬”“明”“仁”“忠”等有关道德方面的要求。《将苑·将材》一文中要求将帅要具备“仁”“义”“礼”“智”“信”的才能。《便宜十六策·阴察第十六》一文中说阴察之政要有五德:“禁暴止兵”“赏贤罚罪”“安仁和众”“保大定功”“丰挠拒谗”。二、规定严格的法令规定。如诸葛亮亲着的《法检》两卷、《军令》两卷(现存仅为《军令》十五条),制定的《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便宜十六策·斩断第十四》一文对不听从教令的“轻”“慢”“盗”“欺”“背”“乱”“误”七种情形的严肃处理。
其次,以信为本。诸葛亮治军重信。诸葛亮认为,“信,重然诺也”,也就是说,“信”就是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言出必行。不诚者失信,如果不知道守信用,那么作战一定会失败;如果有法令而不能够执行,那么即使有百万之众,也是毫无用处。反之,如果用信义来鼓励将士,将士没有不拼命效力的。因此,诸葛亮强调治军要以信为本,“夫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以信为本,就赏罚而言,诸葛亮认为要“赏罚有信”,因为用赏罚来判定功过,士卒就会知道守信用;就将帅而言,诸葛亮认为所谓信将,即“进有厚赏,退有严刑,赏不逾时,刑不择贵”。
用兵南中
蜀国大臣朱褒、雍闿、高定等叛变,南中豪强孟获参与其中。在北有曹魏大兵压境、东有孙权荆州军威胁,南有三郡叛乱的困难形势下,诸葛亮采取了“北抗曹魏、东和孙权”的战略,在建兴元年(公元223年)十月派邓芝到东吴进行修好,并取得了外交上的成功。接着,在建兴二年(公元224年)积极进行兵力补充、整训等战役准备工作。这样,在建兴三年(公元225年)初,已经具备了南下平叛作战的条件,于是,诸葛亮在成都开始组织这次南征战役。
建兴三年(公元225年)五月,诸葛亮大军渡过泸水,进入益州郡。在克服了气候、地形、运输等困难后,在味县(今云南曲靖)以北地区追上了孟获的部队,经过激战,击败了孟获的部队,生擒孟获。接着,诸葛亮大军南下到达味县地区与李恢的部队会师。随后,大军向西挺进,进兵滇池(今云南晋宁东),并分兵平定了四周的部族。
建兴三年(公元225年)秋。整个战役胜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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